银川市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
民办学校的招生时不能进行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虚假宣传
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受教育者的押金、保证金、储备金、赞助费等费用
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奖励等手段买卖生源,搞有偿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范围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倪金凤)2月29日,银川市教育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川市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民办初中严格执行在小升初招生工作中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逐步将民办高中的招生纳入全市统一招生工作。
近年来银川市民办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办学体系,但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民办教育整体发展不平衡,布局结构不合理,学校管理相对薄弱,内部规章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部分民办学校存在着自身投入不足、办学行为不规范、质量效益不高、校园安全隐患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办学声誉,制约了银川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为提升本市民办教育整体办学水平,提高办学声誉,推进民办教育再上一个新的台阶,银川市教育制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川市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从规范办学、明确招生宣传内容、严格收费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规范办学 。要求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加强教学管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随意分设教学点。民办中小学教师不得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严格准入制度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要结合本地实际,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新开设专业需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认可后方可开设;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培训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培训项目和内容,培训期限安排,培训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
明确招生宣传内容 。民办学校所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教育教学活动应与广告或简章等的承诺相一致,不得进行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虚假宣传和误导。民办学校招生应该与自身的办学条件相适应,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奖励等手段买卖生源,搞有偿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范围。民办初中严格执行在小升初招生工作中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的规定,逐步将民办高中的招生纳入全市统一招生工作,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严格收费管理 。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也不得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备案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收取,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受教育者的押金、保证金、储备金、赞助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