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漏、瞒、谎报事故将追责

21.04.2015  10:03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1小时内直报所在县(市、区)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较大及以上事故,1小时内同时报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办再次向事故企业敲响警钟:必须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直报、互报、快报制度规定,如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安委会要求,企业如果发生一般事故,即直接造成死亡1人至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事发企业必须在1小时内利用通信工具直报所在县(市、区)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安监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需在1小时内利用通信工具报至地级市安监局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书面信息报送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即造成死亡3人(含失踪)或重伤5人(含死亡人数)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发企业须在1小时内利用通信工具直报所属县(市、区)安监局,并同时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同时要求,如遇事故死、伤人员变化或事态继续扩大等情况,以及救援情况等,也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对于因渎职失职或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干扰阻止有关部门和人员上报事故信息的,致使事故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安监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吴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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