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小学转学新规:高一第二学期不能办理转学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韩会霞)2014年开始,我区开始启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3月30日,自治区教育厅再度规范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转学的操作规范。今年开始,中小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且高一第二学期不允许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A:“籍随人走”办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转学学生实行“籍随人走”,需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且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总体来说,出现以下状况,可以办理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需要跨省区、市、县迁移,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跨省区、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跨县区以上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县区学校。
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的学生,其学籍原则上要转入新学校,个别情况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B: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可申请转学,高一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
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此次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要求中,主要是规范了转学手续的办理时间。按照新的规定,中小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在开学1月内集中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转接操作环节。
另外,根据现行的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要求,高一年级第二学期要建立考籍,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也就是说,在高一第二学期期间,不允许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