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3.08.2017  22:52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齐平)8月23日,记者从永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了解到,永宁县对公款旅游、滥发物品补助、违规发放过节费等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闽宁镇福宁村组织村队干部及部分党员公款旅游。2012年12月11日至21日,福宁村党支部书记杨登福带领村队干部共24人到海南三亚、广西桂林等景点公款旅游,共花费6.04万元。2013年7月2日至5日,福宁村再次组织村队干部及部分党员共45人到延安、黄帝陵和壶口瀑布等景点公款旅游,共花费6.77万元。上述两笔费用均用福宁村集体资金支出。时任福宁村党支部副书记铁梅、福宁村党支部委员苏国英、福宁村报账员谢旭锋,作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参与公款旅游事宜决策,并参加了上述两次公款旅游活动。杨登福、铁梅、苏国英、谢旭锋4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对应由上述4人个人支付的旅游费用予以追缴。

  闽宁镇玉海村滥发物品、补助。玉海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3年7月、10月两次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羊毛被(每条291元)、绒毛被(每条190元)等物品发放给村队干部及部分党员,两次物品共报销开支21621元。

  2013年8月玉海村以“村干部节假日加班”的名义给党支部副书记李成俊、马德林、李凯山、报账员李百明每人发放补助1000元。李成俊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调查中还发现其存在倒卖土地行为),李凯山、马德林、李百明3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4人违规领取的物品、补助资金予以追缴。

  望洪镇东和村违规发放过节费。2016年春节,望洪镇东和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马忠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向村队干部发放过节费4000元,其本人领取300元。马忠明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调查中还发现其存在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违纪资金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