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的通知

23.01.2015  19:43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的通知

宁建(保)发〔2014〕9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局,宁东规划建设土地局,红寺堡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推进棚户区改造,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农业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垦发〔2011〕2号)、国家林业局等三部委《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林规发〔2010〕26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11号)等相关政策要求,我厅就全区棚户区界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标准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界定标准

      城市棚户区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和城中村。集中成片棚户区是在地级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房屋建筑集中连片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改造规模在50户以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不健全、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的居住区域。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是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改造规模在50户以下的居住区域或住所。城中村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被建成区包围、半包围或与建成区连接成片的自然村。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隶属于国有工矿企业,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居住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其他行业棚户区,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是 房屋包括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筒子楼、大板楼等简易楼)以及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使用年限比较久远的危旧房屋。 二是 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l25—99),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 三是 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四是 排水、交通、供电、供暖、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五是 存在安全隐患,平房建筑密度较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二)垦区危旧房改造界定标准

      垦区危旧房是指在垦区国有土地上住房简陋、建造年代久远、功能设施不完善、环境较差、节能防震达不到要求、安全隐患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 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等简易结构房屋; 二是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认定的危房; 三是 基础设施配套、节能、防震等方面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 四是 集中连片规划拆迁的或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扶助对象为: 一是 户籍在垦区,且现居住在垦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 二是 在垦区现有危房中共住的从事垦区生产经营活动垦区职工子弟,需在同一农场分户改造的。

    (三)国有林场危旧房界定标准

      国有林场危旧房是指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中的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使用功能和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把握标准

      各市县要紧紧围绕以产城融合为突破口,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目标,依据《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及新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棚户区界定标准落实改造项目。对于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在满足城市棚户区改造特征的基础上,可将规划范围内的危旧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功能区规划范围外的危旧房,一律不得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在实施改造过程中,按照先易后难,先进行成片区改造、后进行非集中成片区改造,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原则,超前谋划,科学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把改造项目落实到地块,落实到住户。同时,要严格控制改造范围,坚决禁止借棚户区改造大拆大建,禁止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借棚户区改造之名搞修建大广场、宽马路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建设福利性住房。

      (二)突出改造重点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对本地棚户区项目进行充分的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棚户区群众意愿,科学合理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优先安排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把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三线企业和城区老工业区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同时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既可以原址改造,也可以整体搬迁进城。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后,原居民住房要全部拆除,避免形成新的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以整场推进为主,首先解决林场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特别是优先解决危房问题突出、生活贫困职工的住房困难;垦区危旧房改造要以满足基本居住和生产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因地制宜,要统筹考虑道路、饮水、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2016年底完成垦区危旧房改造。

    (三)妥善搞好安置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两种方式,鼓励实施货币安置。实物安置要把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相结合,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新建安置住房、协调购买空置住宅等多种渠道,统筹解决棚户区居民安置问题。国有林场、垦区棚户区改造优先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场、农场小城镇建设。要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以及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确保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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