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戒毒管理局政务主动公开目录
10.10.2017 11:56
本文来源: 司法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1号)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务主动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宁司办〔2017〕4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政务主动公开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内容 | 法律依据 | 责任部门 | 备注 |
1 | 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 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 | 主动公开 | 强制隔离戒毒性质: 《戒毒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强制隔离戒毒所任务: 《戒毒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7号《戒毒条例》 | 办公室 | |
2 | 戒毒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 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 | 主动公开 | 戒毒人民警察的权利: 《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戒毒人民警察的义务: 《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戒毒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 依法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维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和稳定、依法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教育挽救、依法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劳动生产、依法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依法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期解除。 戒毒人民警察的纪律要求: 《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漏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择优,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2013年4月3日司法部令第127号发布) | 政治部 | |
3 | 单位职能、内设机构职能; | 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 | 主动公开 | 戒毒管理局地址: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彰武巷77号;联系电话:0951—4078876;传真号码:0951—4078228;邮政编码:750004。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电话: 宁夏戒毒管理局办公室;电话0951-4078876。 戒毒管理局主要职责: 戒毒局是自治区司法厅的直属行政机构,受自治区司法厅的领导和司法部戒毒局的工作指导,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安全稳定的责任;组织、指导、监督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习艺性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督促、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机构财务、装备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警察队伍和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自治区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方针、政策; (2)承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稳定管理的责任; (3)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戒治、警戒护卫、习艺劳动、生活卫生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4)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工作; (5)负责财务装备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6)负责警察队伍和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7)承办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戒毒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戒毒局内设机构职能: (1)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机要文秘、会务、行政事务、档案、统计、信息、保密、信访、新闻宣传、对外交流、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制度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依法行政等法律事务;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系统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负责编辑学术研究资料及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学会会刊;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全系统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工作; (2)政治部: 负责指导全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系统警察队伍、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全系统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劳资工作;负责全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奖惩和考核工作;负责指导全系统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和扶贫支教工作;负责全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共青团工作;负责局机关考勤管理工作。 (3)戒毒(生卫)管理处: 监督检查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分派和调动工作;监督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稳定工作;指导、监督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警戒、生活卫生、戒毒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工作;负责指导全系统物资采购“四统一”工作。 (4)教育矫治处: 指导全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禁戒毒常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全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指导全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和康复训练工作;负责编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教学大纲、教材,指导教学活动;负责指导全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禁毒戒毒宣传和所区文化建设工作。 (5)财务装备处: 负责机关财务、装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财务、装备、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系统规划、计划、场所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工作; (6)纪检监察室: 指导、监督全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落实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相关工作;完成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7)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抓好局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工作;负责局机关集体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妇女、工会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和文明机关创建工作。 (8)兴通源实业集团公司 :负责指导、监督各强制隔离所子公司生产经营及生产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工人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承担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 《关于调整全区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名称和职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办发〔2014〕147号) | 办公室 | |
4 | 监督方式和举报投诉电话 | 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 | 主动公开 | 方式一:局长接待日 方式二:局长信箱、举报信箱 方式三:政务公开栏 监督举报电话:0951-4078876;0951-4078296. | |||
5 | 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 | 主动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戒毒条例》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127号)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通【2014】136号)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禁毒办通[2015]80号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 公通字﹝2013﹞32号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司法部、卫计季、民政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禁毒办通﹝2015﹞80号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司发通﹝2016﹞14号 自治区禁毒办、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和转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禁毒办﹝2013﹞18号 宁夏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查处收拘强戒吸毒人员正常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宁公通﹝2013﹞214号 | 戒毒(生卫)管理处 | ||
6 |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规定 | 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 | 主动公开 | 《宁夏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宁戒通〔2015〕75号 《宁夏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宁戒通〔2015〕74号 《宁夏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戒通〔2015〕73号 《宁夏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宁戒通〔2016〕43号 《宁夏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工作规定(试行)》宁戒通〔2015〕36号 《宁夏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疾病医疗管理暂行规定》宁戒通〔2015〕53号 《宁夏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宁戒通〔2017〕41号 《宁夏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守则》宁戒通〔2017〕41号 |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 戒毒(生卫)管理处 | |
7 |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工作规定 | 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 | 主动公开 |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体康复训练纲要》(2016) 司戒毒字84号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司发通〔2014〕75号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矫治工作考核办法》(2015)司戒毒字91号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矫治工作考核标准》(2015)司戒毒字91号 | 教育矫治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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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017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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