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案一审宣判

07.05.2015  11:17

    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案一审宣判

   企业被罚500万法人代表获刑一年六个月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张碧迁)昨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盛染化公司”)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案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明盛染化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处罚金500万元,该公司法人代表廉某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明盛染化公司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申报登记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09年6月,廉某开始作为明盛染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继续使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 

  2014年4月,明盛染化公司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但仍继续非法排污。至2014年9月被责令关闭停产时,该公司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渗坑内存有大量工业废水。经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现场废水取样检测认定,废水中多项检测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案发后,明盛染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廉某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盛染化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廉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单位明盛染化公司和被告人廉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