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 防治规划》督查及职业病防治联合执法的通知
宁安监职卫〔2015〕80号
各市、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87号)的要求,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于7月份对各市、县(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同时对部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执法对象
督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抽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主要内容
(一)政府层面督查内容。
1.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规划指标列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情况;
2.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3.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协调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
4.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资金投入情况;
5.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及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情况;
6.《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7.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
8.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
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建设情况;
10.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工伤认定、鉴定、待遇享受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11.保障救助工作落实情况。包括相关部门医疗和生活救助落实情况;地方政府保障救助措施落实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执法内容。
1.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职业病人的待遇保障情况。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使用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情况;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2015年7月6日至7月17日。
四、分组及分工
自治区安监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组成两个督查组分别开展督查。督查组组成人员及分工如下:
第一组: 银川市、石嘴山市和宁东片区
组 长:吴青君 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路 梅 自治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处处长
成 员:王冠梅 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副所长
岳 军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处副处长
联络员:杨 涛 自治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处主任科员
第二组: 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片区
组 长:田丰年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副组长:孙 吾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疾控处处长
成 员:赵晓宁 自治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处调研员
马东璟 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赵永刚 自治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副部长
联络员:顾玉明 自治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处主任科员
五、督查、执法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督查组要认真听取所到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对照《规划》要求,查阅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以及被抽查企业的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 每个地级市随机抽查2-3个县、区(市)和4-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作业现场,全面掌握所抽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以联合执法的形式按照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三)分析总结,提出建议。 各督查组对督查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形成督查报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并认真填写《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情况自查汇总表》(附后),于7月20前一并报自治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处。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市)、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和联合执法,密切配合督查组工作,积极开展自查,如实汇总有关情况并提前填写《自查汇总表》。
(二)督查组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督查内容,掌握督查方法,了解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程序。
(三)督查、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廉洁自律,轻车简从,秉公执法(督查用车由各督查组长单位负责保障)。
自治区安监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总工会
2015年6月18日
附件下载: af2015070115164737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