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细化政策化解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遗留问题
12月27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该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化解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措施》,全力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推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全覆盖、登记发证应颁尽颁。该措施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记者了解到,宁夏将重点聚焦“一户多宅”、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无权属来源和权属争议、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善、空闲宅基地、政策性移民占用、改变用途、多(高)层多户农民住宅等8类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保障权益,依法依规、稳妥审慎”原则,逐一梳理政策依据,提出化解办法、处置措施、颁证路径。
根据要求,宁夏宅基地使用权坚持“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户”的认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且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性移民,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办理确权登记。按照“房地一体”登记原则,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不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同步登记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注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此外,《措施》明确将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至乡(镇)级人民政府。明确经农村集体或村委会确认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后,在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证明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针对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宁夏将在区分不同情形后明确处置方式。在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后办理登记。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不用提交相关材料即可办理登记。《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则按相关程序审核后办理登记。符合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宅基地,在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前提下,按照宅基地用途认定并依法确权登记。安置农民的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住宅,则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此次宁夏还明确了不予确权登记的几种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地内宅基地,目前只调查不登记,待有关管控政策出台后再行开展确权登记。涉及乱占耕地及其他违法违规用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情形,明确不予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记者 张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