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出台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 3种不得免于追责

10.04.2017  09:37

  盐池县近日出台《盐池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成立了盐池县容错纠错仲裁委员会。《办法》细化了容错纠错情形、责任等程序,大力营造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勇于创新、积极履职、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进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落实。

  《办法》明确了对于容错纠错适用的8种情形,其中包括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如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出现的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行为等。《办法》还明确3种情形不得免于追责:即国家明令禁止后仍然有规不依的;打着改革创新旗号谋取私利的;严重阻碍全县改革发展和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反对全盘否定,鼓励干事创业。《办法》明确规定,不能因为党员干部犯了在容错范畴内的错误而在平常的工作考核、评优中抱有全盘否定的态度,应适当酌情予以评定,鼓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记者 杨之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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