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区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的通知

28.07.2018  01:42
关于申报区级“法治文化建设
示范基地”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全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根据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普法办〔2017〕9号)和《2018年全区普法工作要点》部署,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普法办决定命名首批区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区直部门建设的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各市、县(市、区)、镇(街)、村(居)法治文化公园(广场)、法治文化街区(社区)、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场馆)、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大院等固定法治文化阵地。
        二、申报条件
        (一)主题突出。基地宣传内容着重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突出宣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突出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普及,突出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
  (二)形式多样。基地建有电子屏、橱窗、灯箱、草坪牌、碑刻、石刻、雕塑、壁画等载体,宣传采取典故、格言、警句、谜语、漫画、图片、故事等形式,设计精良,环境优雅,方式灵活,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三)规模适宜。室内法治文化阵地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室外阵地占地2000平方米以上。镇村级室内法治文化阵地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室外阵地占地500平方米以上;环境优美,法治元素鲜明,具有较强艺术表现力。
      (四)实效显著。室内法治文化阵地免费开放,内容做到动态更新,有普法志愿者维护管理。室外法治文化阵地在做好实物、图片、影像宣传的基础上,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治文艺演出等法治文化活动。
        三、申报名额
   2018年,全区将命名10个区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择优推荐1-3个示范点。
        四、申报程序
        区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由各市司法局、普法办统筹安排、审核把关、统一申报,各地要将申报名单和审核盖章的《区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2份,表格附后)于8月15日前,统一上报自治区普法办,同时将反映申报点景观、内容、特色的照片及视频资料(内容为所申报基地全景展示及成效;格式为Mp4视频文件,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时长不超过5分钟;同时报送无字幕版1份),上传自治区普法办邮箱。
自治区司法厅、普法办将通过书面审核、实地抽查或视频资料审查等方式,择优提出区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初选意见,经展播评议、公示等环节,对区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进行命名,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严格按照标准,择优推荐,确保区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的代表性、示范性。
  (二)要通过本次“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申报命名活动,进一步完善各类法治文化建设阵地设施,拓展功能,扩大影响,切实发挥法治文化阵地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三)要进一步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力度,力争形成区、市、县、镇(街)、村(社区)全覆盖的法治文化阵地景观,推进我区法治文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联 系 人:焦鸿飞
          联系电话:0951-4116729
            邮       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