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在全国率先出台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加强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大力提高建筑质量和水平,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全国率先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八条,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在制定工程建设标准中,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明确规定设区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情况分析评估工作,建立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制度,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标准的,可以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事工程建设研究、教学的单位和个人,认为相关工程建设内容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在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中,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签订相关合同时,明确相关强制性标准内容,并且要建立执行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要在相关报告中记录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
《管理办法》建立了以行政监督为主体,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检查的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并公布检查结果,将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单位和人员纳入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系统。规定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执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制度,并在相关文件、报告、施工现场明示强制性标准,接受社会询问和监督。
《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从源头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区的工程建设标准不高、执行不力等问题,保障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维护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