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行为
8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该局将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
对于电网企业存在的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自治区物价局要求电网企业在向用户提供配电及相关服务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用户平时交电费都是一户一表,直接去电网销售网点交费就可以。还有一部分电网用户,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在转供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合理加价收费的现象。
自治区物价局要求电网企业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要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自2018年8月1日起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降价红利。
在各类电网以外供电及房屋出租用电环节中,经营者或出租者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与电费捆绑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抄见电量公平分摊。
其中,转供电主体办公场所用电须分表计量,同其他终端用户一起公平分摊总表电费,不得将自己办公场所用电产生的电费转嫁给其他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须按电网企业抄表周期公示总表电费账单、电费缴纳凭证、用户同期电费(包括转供电主体办公场所用电费用)分摊清单等。
总表之后分表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电费分摊办法,但同一抄表周期内分摊给终端用户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额。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今后如遇国家和我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转供电主体应及时按照目录电价调整水平,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
此外,自治区物价局还将在此次清理行动中,督促企业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要于今年7月31日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同时,落实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
对发现的政策明确、事实清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供电服务热线95598,对本地反映集中的问题开展重点检查。认真受理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方面价格投诉举报,对于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要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记者 李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