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安消防总队:对消防工作过错将追究责任

09.03.2017  09:31

  日前出台的《宁夏公安消防总队火灾防控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等内容。

  《规定》明确,因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辖区发生亡人火灾事故,且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因执法过错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过失等原因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处理;对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案不立,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一经发现,经查实后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予以处理。

  针对近年来小火亡人事故时有发生的实际,《规定》要求:县(区)年度亡人火灾事故较上年度增加的,消防支队须向消防总队书面说明情况,并在全区进行通报;县(区)年度火灾事故亡人数较上年度增加2人以上,或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取消县(区)消防大队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对“九小场所”或居民住宅区发生小火亡人事故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所在地消防机构将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对责任民警实行责任倒查,督促乡镇(街道)对网格员实行责任倒查;对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记者 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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