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撑起维权保护伞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撑起维权保护伞
泄露信息最多能罚50万元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韩会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5日正式实施。网购退货遭商家无理由拒绝、个人信息遭泄露、被霸王条款欺凌……《办法》中对这些不法行为的处罚做了详细规定,消费者利益将得到进一步保护。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解释,《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并明确了处罚原则,这将为预付卡消费等消费纠纷撑起维权保护伞。
泄露消费者信息
交完房款接到大批装修公司的电话、完成考试报名就有各类培训班推荐课程,面对垃圾信息的轰炸和推销电话的叨扰,不少人深受其害却无可奈何。2014年出台的新《消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营者同意或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但对于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定,并没有细化条款。
《办法》则补充细化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只要能证明商家有非法手机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便可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视情节可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消费者外带酒水
“餐饮商家不得强制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影院等也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食品、饮料等。”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作人员解释,《办法》中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但不得作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出台前,如果商家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就不能认定为侵权。经《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后,商家如强制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警告或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也意味着,在消费场所常见的“禁止自带酒水”、“禁止外带食品”等告示牌将不能再出现。
故意拖延预付退款
3月15日起实施的《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与此同时,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记者从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2014年我市消费者关于服务类的投诉有所上升,其中涉及预付卡消费的主要表现为预付费卡未消费完,商家即停止经营或更换经营者。在《办法》出台前,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以调解和引导为主,“办卡自愿、退卡自由”的愿景略显尴尬。
现在可以依据《办法》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预付消费纠纷进行处理。
无理由退货商品超过十五日未受理
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并规定,网络、电视购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办法》则对退货规制进一步细化,经营者不得以拆封为由拒绝退货,也不得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超过十五日还未受理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