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中心窗口细解政策积极做好宣传和咨询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2015年起,新生儿住院不再随母亲报销,新生儿落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医疗机构在母亲分娩出院之前,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并由新生儿家属按规定缴纳当年费用。医保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认真领会精神,准确、耐心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一是医疗经办机构委托协议医疗机构办理新生儿落地参保登记业务。在协议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在协议医疗机构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在协议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申报户籍后按照居民参保流程办理参保缴费事宜。
二是在新生儿参保登记信息系统上,由新生儿监护人填写《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如新生儿没有正式姓名可暂由其母亲姓名“之子”“之女”代替,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姓名、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等登记信息传递给当地医疗经办机构录入参保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作为信息管理系统唯一辩识代码。协议医疗机构在信息系统中登记新生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等相关信息,打印参保信息核定表并由新生儿监护人签字确认,一份交监护人留存,一份由协议医疗机构留存,协议医疗机构及时将信息上传医保经办机构。新生儿参保登记信息只能在初次缴费时使用,新生儿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办理户籍手续后,尽快到所在地民生服务中心将新生儿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为正式的户籍登记信息,方可缴纳次年医保费。同时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公安户籍信息,制发社会保障卡。
三是新生儿监护人为新生儿参保缴费有关事项,应于母亲分娩出院前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代收银行缴费,银行开具城乡居民缴费凭证(应注明缴费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新生儿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用后,在社保卡还没发放前,可凭缴费凭证和户口本在协议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