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置广告架不当绊倒骑车人 经法院调解广告公司作出赔偿

31.07.2015  09:54

  石嘴山市一家广告公司在路灯杆上安装广告牌时,将尚未安装的广告架放置在非机动车道上,但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骑车经过的学生宣某绊倒受伤。7月30日,经惠农区法院调解,石嘴山市某广告公司赔偿原告宣某各项损失35000元。

  7月中旬,宣某与几名同学骑车经过惠农区新区体育馆时,被放置在体育馆门前非机动车道上的广告架绊倒,并导致宣某右脚前动脉断裂及右脚背肌腱断裂。惠农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石嘴山市某广告公司在安装广告架时应以保证他人人身安全为前提,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但被告将广告架放置在非机动车道上并未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路人注意,致使骑车经过的宣某绊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办案法官多次调解,石嘴山市某广告公司赔偿宣某各项损失35000元。(房方 郝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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