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行政监管重大违法事件调查

04.03.2017  17:12

  原题为: 深挖事件背后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 宁夏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行政监管领域重大违法事件调查

  3月3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年宁夏检察机关将着重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行政违法事件的同步调查机制,深挖事件背后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

  今年正式实施的《宁夏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监管领域重大违法事件同步调查工作暂行办法》规定,重大行政违法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行政机关在报告本级政府时,应当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事发地人民检察院接到通报或发现重大行政违法事件后,应当将事件基本情况层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必须通知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参与事件调查组的成立筹备,及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调查组双方坚持信息共享、互通情况、协作配合。

  《办法》明确,行政监管领域发生的重大违法事件,是指在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国土矿产资源、工程建设等管理领域中发生的,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成立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的重大行政违法事件。检察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受理群众关于重大行政违法事件涉及的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法犯罪的举报,接受事件调查组或相关职能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查明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收集证据资料,询问受害人、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刑事违法犯罪线索,应当监督有关行政机关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移送。参加事件调查组召开的调查工作会议,提出意见建议;对发案单位存在的制度缺陷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建议等。

  在事件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的调查工作。对不配合、阻碍检察机关调查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应当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乔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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