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旅游景区游船、车辆 和特种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旅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刘慧主席关于黄河大峡谷景区发生火灾事故作出“该事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暴露出旅游景点中存在着的重大隐患,全区各景点均应引以为戒。特别应注意,普遍存在着的重处置、轻预防,而渐酿大患的情况”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加强游船、车辆和特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排查治理隐患,以保障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促进我区旅游业的安全健康发展。根据日常安全督导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结合近期我区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自治区旅游局制定了《宁夏旅游景区游船、车辆和特种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对旅游景区的游船、游艇、车辆以及特种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存保管及用油用电防火等作出规范性指导。现印发你们,请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各旅游主管部门和A级旅游景区,并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旅游景区游船、车辆和特种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自治区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附件:
旅游景区游船、车辆和特种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旅游景区的游船、车辆和特种设施设备(以下简称装备)需在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检验,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方可营运。
第二条 新入职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旅游景区至少每半年对驾驶和操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要进行考核并公示。
第三条 旅游景区的装备应实行定人、定位、定岗管理,通常以两人或两组操作同一台装备,不得驾驶或操作他人装备;应制作定位卡,与相关部门核发的安全使用标志等张贴于装备的醒目位置。定位卡内容应包括:装备名称、装备时间、装备编号或代号、年检时间、驾驶或操作人员姓名、上岗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旅游景区的装备保管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确保装备完好;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装备的性能,做到会操作使用、会日常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五条 旅游景区的装备应按检验标准,配齐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严禁超员超载,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标识牌或警示牌。
第六条 每日运营前,驾驶和操作人员应对装备进行试运行和安全检查,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填写检查记录。装备每年须按照制造企业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及时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七条 油库、油料储存区必须符合消防标准和要求,并应远离人员生活区和游客娱乐区;严禁携带、拨打移动通讯设备,严禁携带、使用火种。
第八条 油料和电瓶应集中存放,加注油料或充电时,必须由专人统一负责,加注和充电必须进行登记记录。
第九条 对机动和非机动装备应实行分类分区域管理,不得混停混放,要设置隔离带。
第十条 除应急救援装备外,长时间(包括夜间)停运的装备,电瓶或可卸载油料必须与装备分离保管;进入旅游淡季后,结合旅游景区实际,应对装备进行封存保养。
第十一条 游客乘坐、驾驶或操作装备游玩前,工作人员要向游客介绍救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使用及避难方法等;要指导游客正确穿戴救生衣或系安全带。在游客乘坐、驾驶或操作装备游玩娱乐时,工作人员严禁使用有可能引起游客心理恐慌或其它非安全感的解说词。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经营高空、高速、水上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对使用的装备进行全过程的风险监控以及动态的安全评估,必要时应采取暂停服务等措施,以确保游客和从业人员安全。
第十三天 旅游景区经营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投保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遇突发事件时,现场驾驶或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旅游景区负责人必须1小时内向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
第十五条 驾驶或操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旅游景区组织的应急演练,掌握应对突发情况的正确处置技能,做到临危不乱,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救助游客和抢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