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专用工具车辆的通知
财 政 厅 文 件
宁财(采)发〔2014〕237号
关于政府采购专用工具车辆的通知
自治区级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按照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要求,自治区财政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审批环节,切实提高采购效率,现对政府采购专用工具车辆的审批和采购程序做如下通知,望遵照执行。
一、专用工具车辆是指除公务机动车辆(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小客、中客、大客)和执法执勤车辆(警车、通信、通讯、指挥等)以外的其他专用工具及特种车辆,包括:消防车、救护车、皮卡车、垃圾车、洒水车、街道清扫清洗车、除冰车、吸粪车、冷藏车、摩托车、电动车、电瓶车等。
二、属自治区本级单位购置使用的专用工具车辆,按照一般货物采购程序上报采购计划,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属各市县(区)级单位购置使用的专用工具车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采购计划后,参照一般货物采购程序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申报专用工具车辆采购需求及工作用途,不得限定品牌和产地。
三、采购的专用工具车辆由采购人持中标通知书到当地车管部门办理入户手续,不再加盖“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公务车辆入户专用章”。
四、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3月13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专用 工具车辆 通知
抄送:五市车管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