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与云南省政府续签协议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

19.12.2016  22:03

    12月16日,国家民委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在北京续签协议,共同推进云南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国家民委党组书记、主任巴特尔,副书记、副主任刘慧,副主任陈改户,专职委员、办公厅主任张京泽,云南省委书记陈豪,副书记、代省长阮成发,副省长陈舜出席签字仪式。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指出,云南要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云南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理念,大力促进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入推进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早在2011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精神,国家民委与云南省人民政府签署了合作协议,共同推进云南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5年来,云南省经济社会呈现了良好发展的势头,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次续签合作协议,将推动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再上新台阶,有力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