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03.2015  18:27

  根据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10项民生计划,经3月17日自治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区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城市每人每月300元、农村每人每年1930元,提高到城市每人每月380元,农村每人每年2400元。此次提标后,我区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提高8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提高40元。这是继2013年7月1日我区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再次调高这一标准。

  自治区主席刘慧在会议上指出,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切实体会百姓疾苦,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民政、财政部门要深入基层集中普查,规范审核审批城乡,严格公示公开,基础水分,做好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虚报、瞒报和伪造等骗取低保的,坚决取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将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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