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砍伤他人 只因一口痰男子赔款又领刑

13.05.2015  08:39

  石嘴山市惠农区的张某某因吐痰与受害人滕某发生口角,进而持刀将对方砍伤。5月12日,记者从惠农区法院获悉,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4年12月21日凌晨,张某某在惠农区步行街一面馆随地吐痰后,与滕某发生口角。在滕某准备离开面馆时,张某某心中不忿,持面馆厨房内菜刀将滕某砍伤,致其面部裂创、右侧额骨骨折、头皮裂创。经鉴定,滕某系轻伤一级。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的亲属已代其与滕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且滕某已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惠农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性质恶劣,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从轻处罚判决。 (房方 魏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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