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21.06.2016  15:49

为贯彻落实中央“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序消化房地产库存,注重解决区域性、结构性问题,实行差别化的调控政策”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科学规划开发总量。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合理控制年度开发规模,对新建房地产项目销售面积达不到可售总面积50%的不再审批新的开发楼盘。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对存在风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审批。

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取消新建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限制规定。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调整套型结构。

三、调整开发土地用途。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对转变用途或新规划条件下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重新核定土地价款。

四、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停止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停止新批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收取异地建设费,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五、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市区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通过收储、采购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积极探索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方式,满足市场多元化住房需求。

六、给予居民住房消费税费优惠。个人购买2年(含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且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七、鼓励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时,不再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只要还清住房贷款,再次贷款按照首套房认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贷款比例提高至购房总价款的80%。职工购买自住房,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申请提取不超过住房总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凭自住房租赁费发票,每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房租赁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棚改居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差额部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提取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买吴忠市区内商品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执行吴忠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创新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贷方式,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补足,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

九、鼓励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凡在我市利通区滨河新区(东至京藏高速公路、西至滨河大道、南至秦渠、北至滨河大道)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性商品住房(不含别墅、商铺及企事业单位自建房)的农村居民和农民工,凭备案合同、契税证明,政府给予18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给予购房者同等数额的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农村居民、农民工签订分期付款合同,最长在5年期内付清房款,再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十、支持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与获得自治区AA级信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企业建设普通性商品住房项目。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形成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

本政策措施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吴忠市委办公室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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