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全区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下发《关于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将保健食品纳入食品经营许可项目,保健食品不得随便开店出售,经营者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一步加强我区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一是明确保健食品经营销售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新开办保健食品经营销售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栏目中标注“保健食品”字样,方可经营保健食品。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经营销售企业,包括商场、超市、专卖店、药店、批发公司等,应在2017年5月1日前申请换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栏目中标注“保健食品”字样,将保健食品纳入经营许可范围。
二是明确保健食品销售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应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要按照保健食品宣称的功能进行分类存放,并有明显的功能分类标识,悬挂或张贴“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的警示语,保健食品不能和普通食品混合在一起陈列摆放销售。
三是明确保健食品销售必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销售保健食品应当提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是明确无证经营保健食品食品的违法依据,无证经营保健食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