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刘涛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当庭宣判
新华网银川6月16日电(张洁龙)15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涛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并对该案当庭宣判。
被告人刘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涛上缴的违法所得5092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灵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涛在担任贺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在2015年10月帮助王超(已判刑)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并将王超所交的2万元押金非法占有,未对王超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处理。同时,还对王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予追究。2015年10月王超实施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伙同王飞等人开设赌场并暴力索要赌债,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2019年5月27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对王超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六名被告人,以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和强奸罪(未遂)分别判处六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财产刑。同时查明,2016年8月,贺兰县城关派出所在开展吸毒人员大收戒工作中,抓获吸毒人员王某后,被告人刘涛收受王某亲属3万元现金,未将王某案件录入公安系统,未对王某作任何治安处罚。
灵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涛身为派出所副所长,利用其手中的权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涛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其所犯受贿罪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灵武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涛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灵武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部分机关干部、社会各界群众、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