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赔偿 法律援助来帮忙

07.04.2015  09:11

  2013年9月8日19时许,马某驾驶三轮农用车沿永宁县玉泉营葡萄长廊由北向南行驶,至玉泉营六队便道与葡萄长廊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与驾驶两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王某于当日约21时30分死亡。

  永宁县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认定,马某与王某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年近七旬的父亲专门从河南赶往银川处理赔偿事宜。马某以该起事故是王某自己撞到道牙上的单方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死者王某系河南籍进城务工人员。王某的父亲王某某向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后,承办律师以王某的3个子女为原告,向永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承担各项损失399320.42元。因王某家庭经济困难,且只有王某某能够参加诉讼,承办律师为他们代写了民事起诉状,并向法院投递民事起诉状和办理缓交诉讼费事宜。

  去年9月本案第一次开庭,马某当庭对永宁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认为王某是自己撞到马路牙上,是单方事故,马某不应承担责任,同时申请法院向永宁县交警队调取相关证据。法院再次开庭时,双方律师就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是否合法有效,王某是否是自己撞到马路牙上,是否属单方事故展开激烈辩论。

  近日,永宁县法院一审判决:马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及王某3个子女和黄某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死亡赔偿金共计23万多元。(记者 白景辉 实习生 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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