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
《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号)》和《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14]15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通知要求,2015年1月1日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已经受理的,须于2015年1月20日前上报我厅,逾期我厅不再受理上述资质申请。
2015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请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2、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14]155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24日
抄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经信委、水利厅、环保厅、国土厅、通信
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委、地矿局,存档(2)。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