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将在三年内实现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

28.02.2015  19:41
      为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对推进我区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实施方案》明确,将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2015年,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8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巩固新开工项目全员参保成果,9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一是明确了 参保范围。 实施方案》要求,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用工难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明确了 缴费基数和费率。 实施方案》明确,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的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以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的20%,缴费费率为1.2%,工伤保险费为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 三是明确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实施方案》规定,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当由其所在施工企业在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施工企业负担。认定工伤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凭证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决定。职工工伤伤情稳定且伤情简单的,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完成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四是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实施方案》规定,建筑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在工期结束后,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对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其待遇计发基数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伤残1-4级,根据伤残职工本人的意愿,可在申请核定待遇前选择保留劳动关系,定期领取工伤待遇;也可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等待遇,一经选择不得变更。5-10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承包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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