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屋工友一言不合 小伙怒伤人被判三年

03.07.2015  09:28

  日前,26岁的小伙刘某某因与工友酒后聊天时发生口角,持啤酒瓶将工友划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惠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去年5月1日18时许,刘某某在惠农区某公司职工宿舍内与范某某酒后闲聊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厮打中,刘某某用碎啤酒瓶将范某某左侧面部、颈部划伤,经鉴定,范某某为重伤二级。后刘某某投案自首。案发后,刘某某亲属代其赔偿了范某某经济损失10.25万元。

  惠农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刘某某归案后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持破碎的啤酒瓶伤害被害人,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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