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加强外省在宁安 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宁东管委会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外省在宁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及《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1号)的精神,为加强外省在宁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外省在宁机构)的监督管理,防止个别机构安全评价不到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编造虚假评价报告以及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或者违法分包安全评价项目,切实规范安评机构的从业行为,自治区安监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原来在宁机构的年度备案告知改为项目书面告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评价项目书面报告制度。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价服务合同、成立评价项目组(项目组人员必须涵盖安全评价所涉及专业)到现场开展评价工作时,需先向我局提交《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项目组所有人员须填写安全评价人员登记表(见附件),接到有关机构开展安评工作报告后,自治区安监局在局域网站上发布《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来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请项目所在地安监局加强对该机构业务开展过程的跟踪了解和监督。
二、建立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制度。外省在宁机构须严格按我局发布公告的业务范围开展评价工作,并将公告与出具的评价报告一同入档。严禁未向我局书面告知就擅自开展工作,严禁安全评价机构租借资质证书,严禁转包服务项目,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严禁在过程控制记录和评价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严禁使用打印件或扫描件代替亲笔签名,对发现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将一律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禁止其在我区开展相关的安全评价业务。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外省在宁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外省在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抽查和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对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将评价报告作为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对评价机构进行责任倒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和上报。外省在宁机构要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附件: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2.安全评价人员登记表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 af2015123110131984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