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调整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权限

02.08.2017  18:43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丽) 日前,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区物价部门对民办学历教育(除已放开的民办高校、民办中专、中职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等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我区将放开民办营利性普通高中收费。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收费(学费和住宿费,下同)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下放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收费标准制定权限,将现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权限下放市、县人民政府。

  在放开和下放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的同时,自治区物价局将按照自治区政府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我区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为民办教育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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