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税费平移”不增企业负担
环保税明年起开征
根据环保法规定,明年1月1日起,将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征收环保税。日前,宁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作出决定:宁夏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保税法规定标准执行。
“这是立法法实施以来,宁夏按照‘税收法定’原则,首次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税税种的具体适用税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算审查监督处处长周晓涛告诉记者,去年颁布的《中华人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开征环境保护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决定税额,并给出了税额幅度: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污染当量。
根据环保税法授权,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多部门深入测算分析,并在全区范围内选取重点企业进行调研、座谈,了解现行排污费征缴情况及“费改税”后对排污企业的影响,最终,为了不增加企业税负,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拟定了环保税税额标准,目前,这也是国家给出的最低征税标准。
周晓涛表示,“费改税”后,企业综合税负不仅不会增加,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对环保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所缴环保税还会比以前缴纳的排污费更少。环保税法规定,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此外,企业购置环保、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按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记者 尚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