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4〕152号
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园林局:
为加速我区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规范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我厅制定了《宁夏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2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领域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大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夏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是指通过国家或我区组织的建设科技成果鉴定(评估)验收的,自主研发或引进的,具备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特点,能显著促进建设领域科技发展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指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先进、成熟、适用、覆盖面大、有示范引导作用、能形成规模效益的科技成果通过技术公告、推广项目、试点示范、产业化基地、评价标识、性能评估及认定等途径和方式,应用于工程建设,推动全区建设领域技术水平全面提高的活动。
第四条 我区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遵循新技术研发、科技攻关、引进消化再创新并举的方针。重点是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新型结构体系、建筑产业现代化以及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应用。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护技术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意识,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为主,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体系。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组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自治区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建立以下管理工作制度:
(一)《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或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发布制度;
(二)建设领域科技项目研究储备计划制度;
(三)建设新技术新产品鉴定(评估)验收制度;
(四)《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认证发布制度;
(五)建设领域新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制度;
(六)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示范建设制度;
(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事项的评审认定制度。
第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我区建设领域技术发展需要定期发布《技术公告》,《技术公告》包括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和产品,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产品。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是指适用于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和我区建设领域技术发展方向,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设备和产品。
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是指已无法满足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应当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材料、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全区建设领域科技项目的征集、研发、验收,建立科技项目库,为全区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和项目储备。具体按照《宁夏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宁建(科)字〔2008〕7号文件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自主研发或引进的科技成果实施成果鉴定(评估)验收制度,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验收的技术和产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新技术新产品鉴定证书》。宁夏建设领域科技成果鉴定(评估)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对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以下简称“三新核准”)的评审认定与监督管理。超出强制性标准规定,未经评审核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三新核准”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节能建筑性能认定、节能门窗性能认定及住宅性能认定等工作。具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宁建发〔2010〕3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宁建发〔2009〕2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宁建(科)字〔2011〕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性能认定评审实施细则》(宁建(房)字〔2009〕242号文件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新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新技术应用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技术公告》中的推广类技术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验收进入工程示范环节的新技术新产品等,列入自治区建设领域新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程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发文向社会公布。宁夏建设领域新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建设。经现场考核、资料核查和专家评审论证,对创新能力强、技术先进、产业化水平高,并符合宁夏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示范建设的科技型企业,授予“宁夏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宁夏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组织实施促进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预算资金安排计划;
(三)加快推进技术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为全区提供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信息服务。
(四)积极组织开展系统内技术研发、技术培训、试点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等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编制修订发布(技术公告),及时发布《宁夏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
第十八条 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归口管理建筑科技新型墙材、建筑产业化及部品部件的推广应用工作。具体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宁夏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建设以及住宅A级性能认定的组织申报、评审发布和日常监管。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三新核准”评审认定事项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组织《技术公告》的研究编制和建设领域科技成果鉴定(评估)验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节能建筑性能认定、节能门窗性能认定的受理和初评工作;开展宁夏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认证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在我区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全区城乡规划、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当采用《宁夏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中的新技术新产品,积极支持我区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建材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和高等院校等,依法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实现联合,促进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促进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作为推动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工作,纳入行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应用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积极采用《技术公告》中推广的和《宁夏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中的新技术、新产品,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品,企业应用新技术的业绩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应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要将其作为工程进场材料和施工质量监管的重点内容,确保我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质量、功能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检测、评估,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检测、评估机构依法进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中科技成果的检测和效益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学)会、技术推广单位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应设立专项资金,推动本地区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和施工企业或企业集团应当建立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为主要任务的专门机构或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的资金,不得低于其年销售总额的1%,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应高于此比例。
第三十条 荣获“宁夏建设领域新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程”项目,可优先参加我区“西夏杯”和“宁厦杯”的评审,优先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及住宅A级性能认定的评审。未列入“宁夏建设领域新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国家“鲁班奖”、自治区“西夏杯”的申报。
第三十一条 通过国家、自治区建设领域科技成果鉴定(评估)验收的技术和产品,优先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低能耗超低能耗示范工程的应用。未通过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领域科技成果鉴定(评估)验收的技术和产品,不得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工法”的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建设领域《技术公告》,应用禁止或超范围使用限制技术和产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检测单位或评估机构在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提供虚假的检测或评估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宁建发〔2009〕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