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对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

27.08.2017  07:21

  ●自治区属公立三甲医院原则上不占用事业编制补充人员

  ●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将根据医院床位配置情况进行核定 

  记者从宁夏编办获悉,宁夏日前出台《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意见》,将对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

  《意见》指出,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由原核定的事业编制数和新核准的备案人员数两部分组成,事业编制数继续实行审批管理,备案人员数实行备案管理。自治区属公立三甲医院今后原则上不再占用事业编制补充人员,自然减员空出的事业编制逐步收回并相应增加同等数量的备案人员数,其他公立医院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原则上继续保留,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积极探索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收回事业编制,全院实行备案人员数管理。

  《意见》明确,依据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确定的公立医院床位配置标准及按标准核定的床位数核定人员总量。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不得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外用人。在核定人员总量内,公立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配备比例不低于85%,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高于10%,工勤人员不高于5%,逐步实现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意见》要求,各级公立医院根据事业编制及在编人员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及人员总量配备标准和人员结构配比,研究提出备案人员数需求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备案。市、县(区)核准各公立医院的备案人员数须报自治区编办备案。公立医院在编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继续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空编补充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公立医院在核准的人员总量内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岗位,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办法和考核分配办法,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自主进行分配。

  《意见》提出,改革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方式,将基本支出补助改为项目支出补助,并与公立医院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公立医院事业编制和备案人员数不作为核定财政补助的依据。在编人员及备案人员的工资和各类津补贴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经费由公立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意见》还要求,公立医院对备案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薪酬待遇等方面与在编人员同等对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在聘用期内由公立医院参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水平建立年金制度,缴纳住房公积金。(记者  李志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