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布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4.06.2016  13:43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寇莉苹)6月13日,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2016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即日起执行,在该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该发布消息中未列明的赔偿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据了解,“计算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制定的。

  2016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依据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8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983.9元/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18.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414.9元/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482元。同时,还公布了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采矿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等19个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核算标准。其中,金融业标准为97205元/年,住宿和餐饮业标准为36249元/年。

  因伤残结果影响就业的,可对赔偿金予以相应提高。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按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按100元标准执行。

   交通伤残事故赔偿标准

  按照相关法规,残疾人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确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伤残等级系数×20年×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60岁以上老年人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