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

23.05.2018  17:18

  日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11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根据方案,我区将在全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扎实开展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完善中小学生欺凌长效防治工作机制,切实把校园建设成为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 

  方案明确,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结合各地区各学校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系统施策、综合治理。 

  根据方案,将严格学校日常管理防控。要求学校要制定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要在校园公示栏等明显位置公布预防学生欺凌举报电话和学校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便于学生举报、反映欺凌学生的行为。对有心理问题、暴力倾向的学生要加强心理疏导,必要时联系专业部门进行心理矫治。 

  对于学生欺凌事件,将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方案要求,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教育惩戒情况应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要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