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大常委会首次修改立法程序
宁夏人大常委会首次修改立法程序
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体制 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决定。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自2001年颁布施行以来,宁夏首次对其进行修改。
“修改立法程序规定,对于规范宁夏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区,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胜利表示,这次修改充分体现了完善地方立法体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指导思想。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何海告诉记者,这次修改主要围绕提高立法质量,从地方法规的提出、起草、调研论证、审议、表决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一是在总则中,把“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明确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提了出来。二是拓宽了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在规定中完善了立法的论证、听证制度,增加了法规草案及说明要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三是健全了法规草案的审议和表决机制,对单独表决和合并表决的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单独表决是对一部法规中的重要条款或争议较大的内容,可以拿出来进行单独表决;而对于多部法规的同一类事项,可以合并表决。四是增加了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相关内容。五是根据新立法法的规定,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了修改完善。过去,在市一级,只有银川市有立法权,现在全区五个市都有立法权。
“修改后的立法程序规定,将对确保宁夏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能够立得住、真管用,起到可靠的保障作用。也将为宁夏有效实施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建设‘四个宁夏’发挥积极作用。”何海表示。(记者 尚陵彬)
来源: 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