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打伤路政人员领刑一年半赔偿1.1万元

06.04.2016  13:16
  男子岳某宏在路政检查时拒绝配合执法,辱骂殴打路政人员并致对方轻微伤,近日,岳某被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
  2015年7月5日11时许,在大武口收费站,公路局路政执法人员海某、新某在对过往货运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岳某平驾驶的货车严重超载,要求岳某平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其不予配合,并辱骂新某。其间,坐在副驾驶的岳某宏下车踢打收费室门窗,并辱骂收费员及新某。新某继续要求岳某平出示证件,岳某平仍拒绝,岳某宏辱骂并殴打新某面部,海某上前阻止未果。经鉴定,新某左侧鼻骨线性骨折、上颌左侧第二前磨牙缺失,为轻微伤。案发后,岳某宏的亲属赔偿新某经济损失1.1万元。
  惠农区法院审理认为,岳某宏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岳某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吴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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