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4]33号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绿色建筑发展,强化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区城乡建设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全区保障性住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民用建筑适用本办法,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业建筑参照执行。
第四条 从2014年9月1日起,区内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具体见附件):
1、全部或部分政府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办公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第五条 2014年4月1日起,银川市集中连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2015年开始其他地级城市保障房建设逐步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全区绿色保障房建设工程执行《宁夏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及运营技术要点》,具体建设要求见《关于全区实施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宁建(科)发【2014】16号文件。
第六条 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工程,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绿色建筑的督察指导工作,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区域性指标体系、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地方标准、绿色建材推广目录、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的工程造价增量标准,定期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
第八条 各市、县、宁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二章 立项和规划
第九条 绿色建筑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项目投资估算。
第十条 绿色建筑规划应按照我区及国家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编制,规划方案中应有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一条 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我区及国家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等要求,对绿色建筑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设计和审查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自治区及国家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设计中应积极选用《绿色建材推广目录》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自治区及国家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进行审查,节能设计篇与绿色建筑合并为绿色建筑审查专篇,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绿色建筑审查应出具明确绿色建筑符合性结论。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经修改的绿色建筑设计不得低于原设计绿色建筑标准。
第四章 施工和验收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在进行绿色建筑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将其作为技术标评审条件,绿色施工方案评审分值在技术标中的权重应当不小于20%。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对绿色建筑进行质量安全报监审查时,应对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单位的绿色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绿色建筑工程开工前,制定详细的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制定绿色监理方案,并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未经检验合格或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绿色监理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为:在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先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主要对节能与室外环境、节地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等五个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入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绿色建筑专项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 销售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节水措施、环境检测指标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绿色建筑运行过程中,应通过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杜绝建筑运营过程中废气和废水的不达标排放。
第二十八条 应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第二十九条 对空调通风系统,按照《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进行运行管理,并按照《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
第三十条 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第六章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设单位积极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类型,每个类型分为“设计”和“运行”两个阶段。
第三十二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或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并在拟申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向本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第三十三条 申请绿色建筑 “运行”阶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要在拟申报项目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满一年后,向本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第三十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审核及批准发布的具体程序及办法,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宁建发【2010】30号)要求进行。
第三十五条 为加快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步伐,简化绿色建筑评价程序,依据国家及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依据《技术导则》实施的绿色建筑项目视同达到我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可不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直接获得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标识。
第七章 绿色建筑技术与建材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发布《宁夏回
族自治区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
第三十七条 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为以下领域:
(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包括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和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暖通空调制冷系统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
(五)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
(六)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技术与产品;
(七)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
(八)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
(九)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推广目录》的要求。
第八章 政策激励
第三十九条 荣获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一星级”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建设主管部门应即征即返其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荣获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二星级”及以上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建设主管部门应免征其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四三十条 荣获绿色建筑“运行”阶段“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国家和自治区给予1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资金奖励。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标准进行改造、并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相同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在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的绿色建筑,屋顶和墙面的绿化面积可按照1:1.5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第四十二条 通过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的项目,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有财政补助的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工程。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投资绿色建筑建设和评价标识,并将其纳入企业资质晋级、项
目评优、招投标及诚信体系建设内容给予适当加分。
第四十四条 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的产品,将享受自治区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工作人员,在
实施绿色建筑管理工作中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开发)、设计及图审、施工、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等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不执行或降低绿色建筑标准的,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导则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宁夏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提高绿色建筑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宁夏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宁夏地方标准),制定《宁夏绿色建筑建设技术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1.2 本《要点》适用于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
1.3 绿色建筑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把绿色建筑技术策略与当地气候条件、自然和人居环境有机结合,充分体现“天人和谐,持续发展”的理念。
1.4 绿色建筑建设应坚持被动优化先,注意挖掘和借鉴本土建筑经验,选择经济、使用、高效的技术路线,鼓励绿色建筑技术创新。
1.5 绿色建筑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人的基本需要作为根本目标,为人们提供经济上可承受,生态、环保、安全且有益于健康的生活空间。
1.6 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计入工程造价,并将其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1.7 绿色建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要点》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8 我区绿色建筑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2 规划设计
2.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镇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2.2 建设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无排放各种超标的污染物。
2.3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日照标准要求,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2.4 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满足低层≤43m 2 、多层≤28m 2 、中高层≤24m 2 、高层≤15m 2 的要求;公共建筑容积率不小于2.0。
2.5 新建区项目绿地率≥35%,旧区改建项目绿地率≥30%; 居住小区建筑住区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满足新区达到1.0m 2 ,旧区达到0.8m 2 的要求,公共建筑绿地应向社会公众开放。
2.6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达到5%;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达到10%。
2.7 室外夜景照明和幕墙避免光污染,建筑外立面不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2.8 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
2.9 场地内风环境便于冬季室外行走,有利于建筑自然通风,并且建筑50% 以上可开启外窗的室内外表面风压差>0.5Pa。
2.10 场地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场地有乔木或其他遮荫措施的面积达到10%。
2.11 场地内人行通道与活动场地进行无障碍设计。
2.12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出入方便,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合理布置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
2.13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2.14 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超过300m,或场地内设有幼儿园;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场地内设有小学;场地出入口到达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公共建筑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2.15 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
2.16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雨水调蓄与渗透设施,对面积大于10h㎡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或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
2.17 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种植适应本地区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居住建筑绿地配植乔木不少于3株/100㎡,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3 建筑设计
3.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与外窗及幕墙气密性等级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4∕521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3.2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无大量纯装饰性构件。
3.3 建筑形体选择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不规则建筑形体。
3.4 采用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
3.5 建筑平面、空间布局合理。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
3.6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规定。
3.7 合理选择和优化空调、通风与供暖系统,系统能耗降低幅度不低于5%。
3.8 外窗及玻璃幕墙可开启部分使建筑获得自然通风。居住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30%,公共建筑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5%。
3.9 结构性热桥部位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10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低于《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
3.11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外墙及居住建筑的分户墙的空气隔声性能高于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低于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
3.12 公共建筑中有声学要求的房间进行专项声学设计,满足相应功能要求。
3.13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不低于18m;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无明显视线干扰。
3.14 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7;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60% 以上面积的采光系数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
3.15 朝向东、西的主要使用房间,外墙隔热性能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降低夏季太阳辐射得热。
3.16 地下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3.17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外内立面装饰装修材料。
4 结构设计
4.1 不应采用国家和本地区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4.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柱、墙中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不低于HRB400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4.3 对地基基础、结构体系及结构构件进行优化设计,达到节材效果。
4.4 实施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居住建筑实施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的户数达到30%;公共建筑公用部位实施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
4.5 合理使用高性能建筑结构材料。混凝土结构中HRB400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与钢筋总量之比达到30%;钢结构中,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与钢材总用量之比达到50%。
4.6 使用一种或多种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占同类建材用量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
4.7 在保证性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可再生的建筑材料和可再循环的建筑材料,且居住建筑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公共建筑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总量的比达到10%。
5 给排水设计
5.1 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5.2 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5.3 采用各种节水型器具、设备及配件,且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 18870的要求。
5.4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小于《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的上限值要求。
5.5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室外埋地管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5.6 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30MPa。
5.7 设置用水计量装置。按使用用途和水质要求,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
5.8 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5.9 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不低于三级。
5.10 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对无市政再生水供应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求居住建筑达到4%;对有市政再生水供应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求居住建筑达到8%,办公建筑达到10%,商业建筑达到3%,旅馆达到2%;住宅、旅馆、办公、商场类以外的建筑,生活杂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并满足绿化灌溉、道路浇洒、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比例达到80%。
5.11 人工景观水体及其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禁止使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5.12 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及医院、宾馆、公共浴池等具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热水系统。
6 暖通设计
6.1 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
6.2 建筑的冷热源、输配系统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6.3 集中空调或集中供暖的公共建筑和集中供暖的居住建筑设置分室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装置,并具备数据远传功能。
6.4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等级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提高一个等级。
6.5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值低20%。
6.6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的建筑,室内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和室内新风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6.7 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改善自然通风效果,居住建筑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达到5%;公共建筑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达到2次/h。
6.8 气流组织合理,重要功能区域供暖、通风与空调工况下的气流组织满足热环境参数设计要求。
6.9 公共建筑应设置排风能量回收系统,且系统设计合理、运行可靠。
7 电气设计
7.1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不高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7.2 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规定。7.2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照度调节等节能控制措施。0
7.3 合理选用电梯和电动扶梯,采取电梯群控措施,扶梯能实现自动启停和调速。
7.4 水泵、风机、变压器等设备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8 施工
8.1 应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并落实各级组织机构责任人。
8.2 应制定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8.3 应制定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8.4 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遮挡等降尘措施。
8.5 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规定。
8.6 制定并实施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计划, 制定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计划。
8.7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紧凑合理,未超出批准的占地范围,竣工后应对场地进行生态恢复。
8.8 制定并实施施工用能和节能方案,监测并记录施工能耗,制定并实施施工用能和节能方案。
8.9 制定施工用水管理办法,设定单位建筑面积施工水耗目标值,记录单位建筑面积施工实际水耗值,制定并实施施工用水和节水方案。
8.10 现浇混凝土90%以上采用预拌混凝土。
8.11 工程用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8.12 采用专业化加工的成型钢筋。
8.13 落实绿色设计专项内容,施工前参建各方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的专项会审,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图纸的专项交底,施工过程中以施工日志记录绿色设计内容的落实情况。
8.14 严格控制设计文件变更,避免降低绿色建筑性能。
8.15 实现土建装修一体化施工的,工程竣工时主要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完备,装修到位;提供建筑竣工验收证明、质量保修单、使用说明书;提供业主反馈意见。
8.16 采取措施保证建筑的耐久性,对保证建筑结构耐久性的技术措施进行相应检测并记录;对有节能、环保要求的设备进行相应检测并记录;对有节能、环保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进行相应检测并记录。
9 运行管理
9.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环保等管理制度。
9.2 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垃圾容器设置规范。
9.3 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9.4 节能、节水设施工作正常,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9.5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监控系统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完整。
9.6 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有关管理体系认证。
9.7 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完善,且有效实施,相关设施的操作规程在现场明示,操作人员严格遵守。
9.8 建立绿色教育宣传机制,形成良好的绿色氛围。
9.9 定期检查、调试公共设施设备,并根据运行检测数据进行设备系统的运行优化,有设施设备的检查、调试、运行、标定记录,且保存完整。
9.10 非传统水源的水质和用水量记录完整、准确,定期进行水质监测,记录完整、准确。
9.11 智能化系统满足《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基本配置要求,智能化系统运行安全可靠,记录完整。
9.12 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物业管理,建筑工程、设施、设备、部品、能耗等档案及记录齐全,设置物业信息管理系统;工程图纸、设备、设施、配件等档案资料齐全;记录数据完整。
9.13 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并建立和实施化学药品管理责任制。
9.14 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9.15 垃圾收集站(点)及垃圾间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垃圾收集站(点)及垃圾间定期冲洗;垃圾及时清运、处置;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用户反映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