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审批决定书〔2017〕76号(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
15.11.2017 12:31
本文来源: 司法厅
行政审批决定书
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
银川市执业律师夏峰、刘康、程燕、韩学丹提出拟在银川市金凤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相关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之规定,现决定:核准设立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该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夏峰,合伙人刘康、程燕、韩学丹对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所办公地址为银川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中阿之轴(北)227号CBD保险大厦9层901号办公室。
请你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联 系 人:宁夏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吴婷婷
联系电话:0951-6982670
宁夏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5.11.2017 12:31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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