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企业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调整 抚恤金最高可领44740元

04.06.2018  01:39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肖梦琪)5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6月1日起,我区对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进行调整。

  据了解,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丧葬补助金方面,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为: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14202.75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为4474元。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为: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14202.75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为死亡时上年度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最多不超过4474元。

  在抚恤金方面,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为: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43683.33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为44740元。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为:实行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其中,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以2184.17元为基数,最多不超过43683.33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以死亡时上年度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最多不超过44740元。此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