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首部地方性公租房管理办法出台

17.11.2015  17:50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审计厅、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11个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分配入住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管理等进行了创新探索,首次以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开创了我区公租房管理服务的新模式。

  “2014年我区在西北地区率先推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后,一直没有制定地方性公租房管理政策法规,一定程度形成了制度‘短板’。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我区的相应《办法》,形成完善的公租房制度体系,对于规范公租房管理工作,更好发挥保障性住房的社会效益是十分必要的。”自治区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处长刘延刚介绍。

  此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入住及运营管理。《办法》中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明确为由政府投资筹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筹集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按优惠价格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在申请条件方面,《办法》明确了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林合作社股金,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或1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自2007年以来,我区共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8.58万套(含廉租房8.475万套)。截至目前,分配入住8.91万套,有效解决了26.1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大批量公共租赁住房仍在建设中。

           

四问我区公租房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近日,自治区11个部门联合出台我区首部地方性公租房管理办法。如何守住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分配的“生命线”?如何甄别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如何让更多住房困难家庭圆住房梦?记者昨天采访自治区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处长刘延刚,对《办法》中的亮点进行了一一解读。

谁来投资运营——

谁投资,谁所有

办法》中明确各市、县(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包括:投资建设;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或租赁普通商品住房;社会捐赠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在投资建设方面,《办法》明确“谁投资、谁所有”,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可用于出租和出售,以实现资金平衡。推行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结合产业园区建设发展,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按照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原则集中建设;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土地或受让土地作价入股投资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或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

能上市交易吗——

拥有完全产权满五年即可

根据《办法》,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确保持有一定房源数量、满足保障需求情况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向承租对象出售部分或完全产权。

企(事)业单位、各类工业(产业)园区企业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政府实行共有产权,优先解决园区就业人员居住,剩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政企合作型公共租赁住房不面向个人出售。

办法》对公租房上市交易给出了“硬杠杠”:购买完全产权不满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部分产权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或不再继续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运营机构按照原销售价格扣除折旧费后回购,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或者限定时间由购买人取得完全产权。

申请条件是否放宽——

12万元以下车辆不计入收入

办法》中明确,申请对象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林合作社股金,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及1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办法》还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区)按照本行政区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等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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