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我区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4〕19号
银川市、固原市、平罗县、泾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夏王陵、须弥山石窟国家风景名胜区,沙湖、泾河源自治区风景名胜区: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管工作,提高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城函﹝2014﹞290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制度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服务管理和形象宣传等(详见附件)。
二、检查时间
(一)2014年6月30日前,各景区完成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报我厅城市建设处。
(二)2014年7月中旬前,我厅组织专家进行执法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对象
(一)国家风景名胜区:西夏王陵、须弥山石窟国家风景名胜区。
(二)自治区风景名胜区:沙湖、泾河源自治区风景名胜区。
四、检查人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
五、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4个等级。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指导景区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风景名胜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对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评分表》(见附件)开展自查自评,认真做好有关执法检查迎检工作。
(三)各风景名胜区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加强景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景区管理水平,推动我区风景名胜区工作再上新台阶。
电 话:0951-5025593(兼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评分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7日
附件:
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评分表
基本情况 | |||||||
风景名胜区名称 |
| 所在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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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名称 |
| 负责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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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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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础项(共40分) | |||||||
检查内容 | 评分项 | 分值标准 | 得分 | ||||
1.总体规划编制情况 (10分) | 编制完成且已批准实施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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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编制完成并上报审批的 | 8分 | ||||||
正组织编制的 | 6分 | ||||||
未编制总体规划的 | 0分 | ||||||
2.遥感图斑监测情况 (10分) | 遥感监测未发现疑似违法违规建设图斑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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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感监测发现疑似图斑,能查处或整治到位的 | 8分 | ||||||
遥感监测发现疑似图斑,大部分能有效查处或整治的 | 6分 | ||||||
遥感监测发现疑似图斑,未有效查处或整治的 | 0分 | ||||||
3.监管信息系统情况 (10分) | 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上报符合规定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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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基本符合要求的 | 6分 | ||||||
未建立监管信息系统或不上报数据的 | 0分 | ||||||
4.年度报告上报情况 (10分) | 2011至2013年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上报及时、规范、完整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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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 | 6分 | ||||||
未按要求上报的 | 0分 | ||||||
第二部分 检查项(共60分) | |||||||
检查内容 | 评分项 | 分值标准 | 得分 | ||||
1.制度建设 (12分) | 机构职能 | 有编办批文,机构、人员、职能到位的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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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基本到位的 | 2分 | ||||||
无机构,无人员或者将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的 | 0分 | ||||||
制度 | 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的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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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管理制度较完善的 | 2分 | ||||||
没有配套管理制度的 | 0分 | ||||||
违规行为 | 不存在将门票交由企业收取或违规出让转让景区资源或土地情形的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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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 0分 | ||||||
2.规划管理 (16分) | 详细规划编制 | 建设活动区域实现详细规划全覆盖的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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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活动区域详细规划覆盖面不高的 | 3分 | ||||||
未编制详细规划即从事建设活动的 | 0分 | ||||||
规划实施 | 严格实施规划,并实现规划目标的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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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实施较好,基本实现规划主要目标的 | 3分 | ||||||
规划实施较差或未有效实施的 | 0分 | ||||||
规划公开、公示 | 批准实施的规划能及时公开和公示,方便组织和个人查阅的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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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示不及时或不能方便查阅的 | 2分 | ||||||
不公开、公示且公众无法查阅的 | 0分 | ||||||
3.建设管理(12分) | 审批 | 能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手续的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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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项目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 | 2分 | ||||||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不依法报批核准的 | 0分 | ||||||
禁止类 行为 | 不存在《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6、27条规定的禁止类建设行为的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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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禁止类建设行为,能积极查处和改正的 | 2分 | ||||||
违反禁止类建设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 | 0分 | ||||||
违法违规建设 | 无违章建建设或能有效查处和整治的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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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能查处或整治的 | 2分 | ||||||
不能有效查处或整治的 | 0分 | ||||||
4.服务管理(12分) | 环境 | 环境整洁、协调,卫生状况良好的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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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及卫生状况基本符合要求的 | 2分 | ||||||
私搭乱建、乱放乱堆,卫生状况差的 | 0分 | ||||||
安全 | 安全责任措施到位,无安全隐患的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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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要求的 | 2分 |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 | 0分 | ||||||
游览 | 游客容量调控符合规划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游览路线,景区游览活动井然有序的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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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要求的 | 2分 | ||||||
不符合要求的 | 0分 | ||||||
5.形象宣传 (8分) | 标牌徽志 | 依规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和必要的风景名胜区范围界碑界桩的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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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要求的 | 2分 | ||||||
不符合要求的 | 0分 | ||||||
公共宣传 | 广告宣传、标识标牌、展览展示、讲解、印刷出版物、影音影像等能规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称的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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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要求的 | 2分 | ||||||
不符合要求的 | 0分 | ||||||
总分及检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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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签字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