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在宁夏全区率先出台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2.04.2015  19:35
 

    向“拍脑袋决定 拍胸脯执行 拍屁股走人”开刀

    4月20日,银川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昨日正式印发,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办法》是全区首个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实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我市研究出台本《办法》。”银川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办法》所称决策,是指银川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公务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作出决定及执行的过程。《办法》共15条,从决策的归档备查、决策参与者的过错行为、责任追究主体、责任追究方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种行为将追责干部要为决策过错“埋单

    《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决策归档备查制度。对作出的决策由制定机关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决策草案、调查研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领导签批等各环节资料,及时归档备查。决策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已退休或者离职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据了解,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有以下9种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决策过错责任: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对违法违规的决策,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等因素,未及时调整现有政策的;对应该及时作出的决策久拖不决的;因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决策形成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未及时通过公告、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违反保密纪律的;其他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的行为。

    同时,决策执行单位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追究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其他应当追究决策执行单位责任的情形。

    3种行为从重处理给决策主体戴上“紧箍”《办法》明确规定,决策承办部门和承担风险评估的工作部门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在追究决策过错时发现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不客观公正提出论证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值得关注的是,决策人有以下3种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理:因决策过错追究过责任,之后再次因决策过错又需追究责任的;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其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决策过错责任调查处理的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据该负责人介绍,违反《办法》所列决策过错行为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予以问责;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决策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并记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通过制定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决策主体戴上‘紧箍’,在加强对决策的监督制约的同时,把决策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都详细记录在案,使决策责任的倒查和认定有迹可循。”该负责人说,《办法》促使每个决策参与者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让决策更加科学、严肃、审慎,让决策能够全面、及时、正确实施,避免决策者“拍脑袋决定、拍胸脯执行、拍屁股走人”的现象。(记者 姬恒飞)

 

  来源: 银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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