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出台
近日,宁夏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奖补机制的通知》,明确我区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400元,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提高拨款标准。
据悉,我区高中收费标准不调整。普通高中学费仍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每生每学期200-400元(不含艺术班);自治区级示范高中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普通高中示范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执行,不分等次均按每生每学期400元收取。自治区确定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400元,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提高拨款标准。
高中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和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自治区对达到基准定额并全额落实到位的市、县(区),按照基准定额的50%进行奖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奖补资金全额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区属高中学校(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同时享受基准定额50%奖补政策,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2016年按照市县(区)安排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达到标准的市县给予50%奖补,其余市县适当给予奖补。从2017年起,严格按照达到高中教育生均公用经费400元标准的市县(区)给予奖补。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资金本级承担部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已建立此类经费保障政策的,要将各类财政承担维持学校运转的补助资金统一纳入到生均公用经费保障中来,对达不到基准定额标准或没有建立此类保障机制的市、县(区)要加强统筹,确保资金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