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7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各地区、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严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机制,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文流程,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禁超越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理论知识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内容,真正把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治关、法律关、业务关。
二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对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同步发布,方便理解执行,避免误解误读。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所有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存在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坚决予以纠正。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及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环境整治等内容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合法规范。
三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障机制,落实组织、制度、人员、责任,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公布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对群众提出的合法性质疑认真研究、及时回复。行政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