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4.12.2014  14:20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要求,为督促全区严格执行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政策,保质保量完成中央下达我区的危房改造任务,规范危房改造工作年度检查,科学考评危房改造工作绩效,特制定《宁夏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

联系人:李 鸣

电 话:0951-5025314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8日

 

宁夏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工作,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每年度对各市、县(区)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中央、自治区下达任务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国家、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文件、下达资金与任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与管理政策文件。

第四条 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等投入情况,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和电子档案等过程情况,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等产出情况,农户满意度和信息公开等效果情况,以及完成检查任务情况等。具体评价指标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每年根据年度政策和工作重点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抽调相关厅局和各市(县、区)人员为主组成若干检查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负责绩效评价的相关数据收集、现场检查和有关指标的考核评分工作,并向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提交评价报告,具体工作要求随当年评价指标一同公布。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各检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复核。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托其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日常统计管理记录等,对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

第七条 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公布各市、县(区)得分及排名。通报抄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列为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安排下一年度各市、县(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九条 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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