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师德季报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师德季报制度的通知
宁教师〔2015〕2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六不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忌语》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切实解决当前师德师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不断提升人格修养和学识修养,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经研究,决定在全区教育系统建立师德季报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开展师德教育情况,主要是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的情况。
(二)开展师德宣传情况,包括树立和宣传优秀教师先进典型、先进事迹情况,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集中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情况等。
(三)开展师德考核、激励、监督情况,包括师德季度考核、测评结果情况等。
(四)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情况,包括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六不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忌语》等师德禁行性行为情况以及处理结果等。
二、报告时间
师德季报告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三。
三、相关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师德季报告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季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职责要落实到具体的职能机构和人员。中小学校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工作首位,贯穿于管理工作全过程。中小学校长要亲自抓师德建设,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多种形式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获取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
(三)各地、各校在建立师德季报告制度的同时,建立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对重大情况随时作出反应、及时上报。
(四)请各地、各校于3月最后一个星期三(3月25日)将第一次师德季报情况报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电话、传真:0951-6041152,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同时,将具体负责人及联系人姓名、电话发至电子邮箱。
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