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府关于实施第三阶段黄标车限行的通告
29.12.2014 18:20
本文来源: News.Yc.Nx.Cn
为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第三阶段黄标车限行区域管理,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黄标车为高污染物排放车辆,装有点燃式发动机、低于国Ⅰ排放标准或装有压燃式发动机、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发动机。
二、限行区域为市区内自西夏区文昌街以东、经天路(长城西路)以北、贺兰山路以南;金凤区长城东路以北、亲水大街以东、宝湖西路以北,贺兰山路以南;兴庆区宝湖路以北、贺兰山路以南、丽景街以西范围内的区域道路及路段。
贺兰县限行区域为恒安街以东(109国道)、丰庆路以北、习岗街以西、意湖路以南范围内的区域道路及路段。
永宁县限行区域为109国道以东、永和路以北、宁安大街(宁丰大街)以西、观湖路以南范围内的区域道路及路段。
灵武市限行区域为西昌路以东、南二环以北、东盛路以西、朔方路以南范围内的区域道路及路段。
三、限行时间为第一、第二阶段已限行区域自2015年1月1日全时段禁行;第三阶段限行区域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日7时至20时限制行驶,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时段禁行。但执行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的车辆除外(2016年12月31日前)。
自2017年1月1日起,银川市全行政区域、全域高速公路实行黄标车全时段禁行。
四、对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外籍号牌机动车适用本通告。六、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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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201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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